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优化树种、林分结构,发展现代林草种业、木本油料和香料、林下经济、木竹材加工、林化医药、以竹代塑等产业,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