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客运站、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应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靠区域和出租车专用车位。

设置机动车临时停靠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停放时段、停放范围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