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