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场停车泊位和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泊位使用,但因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或者大修改造等需要影响泊位使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