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停车收费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资本投资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确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依照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