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免费时限不得低于三十分钟。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免费提供停放车辆服务。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以及残疾人专用车辆等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公众适当减收、免收停车费。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