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车辆停放需求,组织协调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