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动职业教育面向产业需求培养人才、提供服务、促进发展。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