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优化职业教育、产业的布局和结构,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