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宣传,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发挥中华职业教育社和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等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