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不得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行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旅游客运应当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