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不得从事班线客运。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行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旅游客运应当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