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名录。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