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作物种子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