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种业工作力量保障,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