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