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惩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