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种业基础信息和种子生产经营动态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强信息的管理与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