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农作物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