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破坏基地或者擅自改变基地用途;(二)种植影响基地制种的其他同类农作物;(三)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四)开展其他对基地生产有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