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从事选育生产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稳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以及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果树种苗生产基地应当繁育无病毒苗木,不得运输、邮寄、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果树苗木;发现染疫种苗的,应当依法科学处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