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