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