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代销种子的,委托方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代销书面协议。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品种和数量从事生产、代销活动,不得超过委托范围生产、代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