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第二十条有效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