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第十九条有效在本省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不宜推广、种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予以提示:(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的;(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四)标准样品不真实的;(五)以贿赂、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六)被原审定单位撤销审定的;(七)其他依法不宜推广、种植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