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本省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不宜推广、种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予以提示: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四)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五)以贿赂、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

(六)被原审定单位撤销审定的;

(七)其他依法不宜推广、种植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