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第十六条有效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省级审定工作。具体审定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命名规范。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