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本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五)以贿赂、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六)其他依法不宜推广、种植的情形。
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