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清除,防止扩散。环境保护、农牧、林业、卫生、商检、科技、水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者产品生产、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