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废止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区域环境的管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倡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展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