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清除,防止扩散。

环境保护、农牧、林业、卫生、商检、科技、水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者产品生产、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