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推广使用天然气、电能及其他清洁能源。在城市禁煤区及天然气管线敷设到的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及设施;在控煤区及其他区域随着天然气管线的敷设拆除燃煤锅炉。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