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第三十条有效负责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农村公路路况巡查,发现农村公路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并向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定期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隐患,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未合理设置或者损坏、灭失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