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负责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农村公路路况巡查,发现农村公路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并向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定期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隐患,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未合理设置或者损坏、灭失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