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检测和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结果作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