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在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在开放交通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公路沿线村民的通行需求。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