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