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