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农村公路,有权对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