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落实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构建科学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与国道规划、省道规划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地区产业布局、旅游发展、生态保护等规划相衔接,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