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有关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