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应急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