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有关考核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