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四)使用农药;(五)开采砂石、取土;(六)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