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