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种植、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