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使用农药;

(五)开采砂石、取土;

(六)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