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应急和规划饮用水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