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风景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坟墓。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受国家保护的坟墓以及依法批准建造的公墓外,原有坟墓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