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二)违法捕捞、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影响生态环境的放牧、养殖;

(四)野炊,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五)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六)破坏景观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

(七)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

(八)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九)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攀爬;

(十)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

(十一)在统一布局的经营服务网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其他破坏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